探究惯性与什么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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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惯性与什么因素有关
王圣昌
惯性是经典力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
,
同时它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础性观念,
并
且惯性问题也是经常被物理学界讨论的一个话题。
可是,
< br>尽管经典力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时
期,大部分的人在此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混乱
性,本文试从几个方面对惯性进行了讨论,
望引起大家的共识。
一、惯性的意义
p>
我们知道,
惯性是物体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的性质。<
/p>
一个物体,
只要不受
外力作用,
原来静止的就会一直静止下去,
而原来运动的则会一直作匀速直线运动。
这里的
问题在于:惯性是否是物体的性质?依据牛顿第一运动定
律,任何物体均具有惯性。因而,
看来惯性不是被研究物体的性质,
因为这一性质是一切物体所具有的,
也就是说它与物体的
个
别特征无关。
因而,
惯性只能是存在的一个特征,
是被研究对象周围的环境在此对象上的
表现。换一句话说,它是存在于物体周
围的一种条件,一种约束。
二十世
纪初,
德国数学家诺特尔证明了:
空间平移对称性导致动量守恒
、
空间转动对称性导
致角动量守恒、
而
时间均匀性导致能量守恒。
事实上,
物体的惯性是时间均匀性与
空间对称
性的必然结果。
因而它与个别的特殊研究对象无关。<
/p>
惯性不是个别存在物的性质,
个别存在
物
只是惯性的显现者,
惯性的本质与个别存在物的特性无关。
从而
我们就不能用反映个别存
在物性质的量(例如质量)来测度惯性。因为惯性作为存在的一
种显现,并无大小可言,它
只是存在之状态的表达。
二、惯性与物体运动状态变化的难易程度无关
通常认为质量是物体惯性大小的量
度是据于这样的理由:质量大的物体在相同的力作
用下其运动状态不容易改变。
这是由牛顿第二定律所得到的基本结论。
而事实上物体运动状
态是否变化,
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是难还是容易是与惯性无关的。
惯性所揭示出的物体之性
质不在于其使
(或抗拒
)
物体运动状态的改变或代表改变的难易程度的能力,
而在于它
的保
持某种特定状态
(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
< br>的本领:
在最相似的物之间,
错觉说着最巧妙的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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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的罅隙是最难度。
因而惯性与物体的质量无关。
倘若惯性与物体的质量有关的话,
则我
们也可以说力与
惯性也有关系。
因为对于相同质量的物体而言,
力越小其运动状
态就越难改
变。因而,也即力越小物体的惯性越大。
事实上,
在惯性概念发展的最初时期,
牛顿就将惯性与力进行等价的思考,
当然现在
大家知道牛顿的把惯性等同于力的思想是错的了。
如
果要说质量与惯性确有联系的话,
作者
以为也只能从这样的一个
视角来看:
惯性是由其表现物体周围存在着的与时空有关的天体质
量分布情况决定着的性质。
这是因为,
根据广义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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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性质是由天体质量的分布所
决定的。
至于时间,
自从奥古斯丁提出
“什么是时间?”
以来,
人们还没有认清它的真面目,
也因而从更深的层
次上而言,人们只认识到什么是惯性而还没有搞清惯性是什么。
惯性不是一种由个别物体自身所具备的原因(诚然,所有物体
均会表现出惯性)
,它不是我
们的一种吃力的、需要支撑的、痛
苦感的反映,事实上,它是存在之美感的绽开。因而“惯
性是物体对任何改变其运动状态
的外来作用的阻抗的性质”
。这样一种说法就是不当的。因
为这
一注释还是从对牛顿第二定律的基本分析而来的,
在这一注释中已经隐藏了牛顿第二定<
/p>
律及对惯性与物体质量等价的认同感。其实,
惯性是一种令人十分
安全的、
舒适的、和谐的
存在之性质,
它使物体的存在行为非常简单,
而人们也往往由于常见到这种存在的简单性而
忽视了它的深层含义。
静止的永远静止,
运动的永
远作匀速直线运动,
惯性就是将存在如此
单调而重复地显现在人
们眼前。
凡是背离了这两种物体的存在情况而用惯性去解释其存在原
因的,作者以为均属一种不当的诡辩行为。
可是这
种诡辩行为不仅麻木了人的脑神经而且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教科书,
我们来看一些
下面的例子。
<
/p>
例
1
.惯性也有不利的一面,高速行驶的
车辆因惯性而不能及时制动常造成交通事故。
在城市
的市区,对机动车的车速都有一定的限制,以利于行车安全。
在这里,
不能及时制动是由于惯性还是由于制动力不够大?略作思考,
< br>读者就可判断出是由
于后者。
将惯性看成一种破坏力是十
分荒唐的。
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真正原因是,
由于车辆质
量较大,
而相应的制动力在如此质量的物体上所产生的加速度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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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车辆很快地减速,
从而在短时间内停下来。
< br>倘若对于质量较大的车辆来说制动力也允许更大,
那么作者认为还
是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制动车辆的。
p>
并且,这个例子中的“高速行驶的车辆”及“对机动车的车速都有一定的限制”的字句
很容易使学生认为惯性和物体的运动速度有关。这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误导。
例
2
.
把斧柄的一端在水泥地面上撞击几下,
斧头就牢牢地套在斧柄上了,
这是什么缘故呢?
通常标准答案是这样的:
开始斧头和
斧柄同时向下运动,
当斧柄遇到障碍物时突然停止,
而斧头由于
惯性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这样斧头就牢牢地套在斧柄上了。
事实上,
斧头在斧柄上套牢是由于斧头克服了阻力相对于斧柄运
动了一段位移,
而惯性不是
克服某种阻力使斧头运动的原因。<
/p>
在此问题中的一个效果是斧头相对于斧柄产生了某种
(克
服一定力的)
运动,
因而我们必须以斧柄为参照
系来考察此种运动的实质。
当以斧柄为参照
时,
实际上斧柄在撞击的过程中是一个非惯性系,
它相对于惯性系有一个向上的加速
度。
因
而斧头在此参照系中必受到一个向下的“惯性力”
,正是此力与斧头的重力克服了斧头与斧
柄之间的弹力与摩擦阻力使斧
头相对于斧柄前进了一段位移,
从而使斧头在斧柄上套牢。
如<
/p>
果一定要以地面为参照系来看斧头在斧柄上套牢的问题,
那么可以
这样认为:
虽然斧头在斧
柄上向下套牢的过程中没有受到除重力
以外的向下的另外力,
但相对于地面而言斧头具有一
定的动能和
重力势能,
正是这个能量克服了阻力作功从而转化为内能。
所以
从效果上看,
一
是斧头相对于斧柄向下移动了一段位移,二是斧
头与斧柄的接触面上在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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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动力学的角度来看,斧头在斧柄上套得牢不牢是由其受到的作用力大小与作
用时间
(或所通过的位移)
所共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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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它和斧头相对于斧柄的动能或动量变化
有关。斧柄在“水泥
地面”上“撞击”这两个条件只是使斧柄产生了相对于水泥地面的较大
的动量变化率,<
/p>
从而也使斧头具有了相对于斧柄的惯性力。
但是,
虽然这个惯性力构成了斧
头套牢在斧柄上的直接原因,
可严格地说,
斧头在斧柄上套得牢不牢的原因还和斧头的重力
及
斧柄的弹性和斧头与斧柄的摩擦力大小均有关系。
并且斧头在斧柄上套得牢不牢和作用时
间也大有关系,因而,撞击“几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例
3
p>
.小车上竖直放置一个木块,让木块随小车沿着桌面向右运动,当小车被档板制动时,
车上的木块向右倾倒。这是怎么回事呢?(
11
)
教科书上的答案是这样的:
小车突然停止的时候,
由于木块和小车之间的摩擦,
< br>木块的
底部也随着停止,可是木块的上部由于惯性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所以木
块向右倾倒。
事实上,
本例中小车上木块的倾倒是由于力矩作用的缘故。
若以地面为参照物,
p>
小车对木块
的摩擦力对木块的重心而言有一个顺时针旋转的力矩,<
/p>
从而木块向右倾倒。
若以小车为参照
物,
小车被档板制动时已是一个非惯性系,作用在木块(重心)上的“惯性力”对木块的底
端
也产生一个使木块作顺时针旋转的力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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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
在上述例
2
和例
3
中,
斧头在斧柄上套牢
和木块在小车上倾倒已是一个
涉及物体在非惯性系中的动力学的问题。
< br>
其中例
2
是非惯性系中的质点动力学问题,
而例
3
则是非惯性系中的刚体动力学问题。
可是,
< br>在非惯性系中,
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论述的牛顿第一定律已不成立,
从而也失去了此两
例的代表意义。
也就是说,
这两个例子不仅是不准确的解释而且是不适当的例子。
在涉及惯
性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分别那些是属于惯性现象,
而那些则不属于惯性现象
――即为动力学现
象。
牛顿的例子,
毫
无疑问是正确的,
但我们许多的物理学工作者却将惯性对事物的解释范
< br>围作了相当随意而并不恰当的扩展或扭曲。
其实在讲述惯性时,
< br>用不着举更新鲜的特别例子,
倒是需指出惯性使我们对事物常态的存在方式太熟视
无睹了。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
惯性不
是使物体改变运动状态(使火车制动、使斧头套牢在斧柄上、使小木块倾倒)的原因。严格
地说,
这些原因和物体的惯性无关,
只和力有关,
而至于火车制动得及时不及时,
斧头套在
斧柄上牢
不牢,小木块倾倒得快不快,则不仅与力有关,还和物体的质量、形体、初速度有
关。但
即使如此地与质量和初速有关却也与惯性无关。
惯性,这个我们通常认为是由物体
内在因素决定的性质,其实是物体存在方式的一种
条件性:
“试
取汽车为参考系统来研究‘当汽车急剧刹车的时候,车中乘客有向前倾倒的倾
向’这个问
题,在汽车急剧刹车前,相对于汽车而言,乘客是静止的,在汽车急剧刹车时,
乘客突然
向前倾,这就是说,以汽车为参考系统,
乘客由静止而突然向前倾,并不保持其静
止状态,并不表现出惯性”
(
13
)
。这个条件就是:物体要表现出惯性,它必须处于惯性参考
系中。而“事物的存在顽强地延续维持不变
,
无论运
动是快是慢抑或停止。
”
(
14
)也只在惯
性系中才成立。
在研究物体的运动
学与动力学问题时,惯性系总有着特殊的地位。
可是,这
个特殊
地位的存在并不单单是人类抽象理性的功劳
,
并不是人类贪懒和
间集化的一个报应,
惯性系的存在有其形而上的基础:
自然之美
的呈现及人对自然之美呈现体认的同一性。
如果
没有了存在的时
间均匀性与空间对称性,
我们选取的相对于地面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参考系对
研究动力学问题而言也就将成为一个畸形的怪胎。
所有的老师都要求学生不要把惯性与惯性定律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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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我们的老师用动力学的
观点来看待惯性――也就是说,
把惯性与牛顿第二定律混为一谈的时候,
对学生的这一期望
是合适的吗?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当教完一些物理学的基本概念与规律以后
,
就要求学生用
它们解释自然现象。事实上,物理学中有些基本
概念与规律不是要求我们去解释自然现象,
它没有这个功能,它只是告诉我们要去感受些
什么,它提供给我们的不是一种推理的方式,
而是一个判断的原则:它促成我们的判断更
接近于自然之美的呈现。
三、惯性定律与牛顿第二定律的关系
当物体所受的合外力为零时,从牛顿第二定律可知物体处于静
止状态或作匀速直线运
动。
可是,
仅依
据这一点却不能认为牛顿第一定律是牛顿第二定律的一个特例。
因为这两个
定律的论述对象其实是不一样的。
牛顿第二定律的研究对象是一个物体,
p>
而牛顿第一定律论
述的是整个存在的性质。
惯性――这个任何物体均具有的性质其实不是我们的个别研究对象
所具有的性质,因为这
个“任何物体”
,包括了天地间的万物,而万物的总称即是宇宙:
“四
方上下曰宇,古往今来曰宙”
.
也即任何个别的物体都不可能无条件地具有惯性:惯性是存
在的特性,是存在着的时空的
特性,是宇宙的特性。
其次,
牛顿第二定律是关于个别物体因果性的规律,
而牛顿第一定律却
与个别物体的因
果性无关,
它是存在之状态的表述,
它的表述是与具体的特定的时间无关的、瞬时性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