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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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接受定金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
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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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
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
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
用定金罚则。
(2)
主
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
便当事
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
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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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定
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
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
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
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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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
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
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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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
年
9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
年
12
月
1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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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0
年
12
月
8
日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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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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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
订立主合同的,
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
定
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
事人约定以交付
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
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
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
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
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
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
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
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
没有约定
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订金合同;
收
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