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定价方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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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定价方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商学院
金融一班
王雨晨
学号:
2
伴随着中国经济渐进式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机制也经历了由固定价格
公开发
售方式向询价方式逐步演进的历程。
2005
年
1
月
1
日我国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即我国
现行的
IPO
定价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
向询价
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
招股意向书,开始
进行推介和询价。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
标询价两个阶段。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通过初步询价确定
发行价格
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一、我国现行
IPO
定价制度简介
1.
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
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
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
< br>下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
累计投标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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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
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所有询价对象均可
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所谓累计投标询价,
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
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
及相应的发
行市盈率确定后,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发行价格确
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
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
4
亿股
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20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
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
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
50
%。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个月,
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
定发行价格的,
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
< br>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
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二、我国新股询价制度存在的弊端
新股询价发行制度的实施是国内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意义重大。询价制有利于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
了我国目前的股票发售机制,提高了定价的透
明度;重构了国内证券市场博弈的格局,向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迈进;有助于提高首次公开
发行定价的效率。但是,从我国股票发行询价
制的运行情况来看,
尚存在许多问题:
1
.
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失衡,
存在操纵股票发行定价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讲,
在
询价制
下,
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
从而尽可能地使资金的需求
方和供给方在一个平台上获得
有效信息。同时,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越大,
意味着询价的面越广,覆盖发行量的价格区间越
合
理,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情况看,机构询价伴随着机构的融资
,形成
利益
一体化的机制。从我国的询价制来看,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
少数机构决定发行价格,其只有
权利,没有义务,
其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实行了询价制度,但由于
询价过程中并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制衡关系,使
得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打造了这一长长的发行利益链条,
在整个利益链条之上,实际上是从发行者、
上市公
司到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再到众多的投资机构、个人新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