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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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周休息
日安排加班的、
应给予补休,
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
、
《国务
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
146
号令)
: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
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初二);
3
p>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
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p>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不满
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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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
、正常
婚假为
3
天;
2
、晚婚
婚假为
13
天。
依据:
1
、《关
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
定的通知》
(劳动部
1959
年
6
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
资照发;
2
< br>、
《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穗劳函字
[1997]9
号):职工
属晚婚年龄的,
经向单位申请,
单位应
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
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
一起休。<
/p>
3
、<
/p>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
p>
[1997]115
号):
职工本
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
一次性连续安排
,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四、产假
期限:
1
、女职工产假为
< br>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2
p>
、女职工晚育产假为
105
天;
3
、产妇在子女出生后
3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
假为
125
天;
4
、女职
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
3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
/p>
140
天;
5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
依据:
1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
9
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
假十五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p>
2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
[1997]115
号):女职
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
行晚育者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15天。
领
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
0天。
3
< br>、《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2号):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
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如女职工怀
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
医务部门
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
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
至七个
月以下流产者,
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p>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
遇死胎、
死产或早产
不成活者,
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
奖金及工资性补贴。
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
/p>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如有实际困难,
由本
人申请,
经领导批准,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
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
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务
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
p>
规定办理。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
3
天;
依据:
1
、《关
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
定的通知》
(劳动部
1959
年
6
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
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2
、
《广东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
[199
7]115
号):职工
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p>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2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p>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