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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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5日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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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5日发(作者:不后悔歌词)



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周休息 日安排加班的、


应给予补休,


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



《国务 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


146


号令)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 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 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不满 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br>: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


、正常 婚假为


3


天;





2


、晚婚 婚假为


13


天。





依据:





1


、《关 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


定的通知》 (劳动部


1959



6


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 资照发;




2

< br>、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穗劳函字


[1997]9


号):职工


属晚婚年龄的,


经向单位申请,


单位应 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


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


一起休。< /p>




3


、< /p>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


[1997]115


号):


职工本


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


一次性连续安排 ,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四、产假





期限:





1


、女职工产假为

< br>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2


、女职工晚育产假为


105


天;

< p>




3


、产妇在子女出生后


3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 假为


125


天;





4


、女职 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


3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 /p>


140


天;





5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





依据:





1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


9


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


假十五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


[1997]115


号):女职


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 行晚育者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15天。



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 0天。




3

< br>、《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2号):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

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如女职工怀 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


医务部门


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


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

< p>
至七个


月以下流产者,


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


遇死胎、


死产或早产 不成活者,


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


奖金及工资性补贴。


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 /p>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如有实际困难,


由本 人申请,


经领导批准,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 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


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务 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


规定办理。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


3


天;





依据:





1


、《关 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


定的通知》 (劳动部


1959



6


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 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2



《广东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


[199 7]115


号):职工


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p>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2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p>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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