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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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系统
一、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6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
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
二
)
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三
)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
四
)
< br>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
五
)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
(
六
)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
七
)
警卫国家规定
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
八
)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九
)
管理户
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
十
)
维护国
(
边
)
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p>
(
十一
)
p>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
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
十二
)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
(
十三
)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十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
6
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
14
项职责。但是
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
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
“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他职责
”
。这里的
“
法律
”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法律。
“
法
规
”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
“
行政法规
”
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
地方性法规
”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
行职责。
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
,
即使在非工作时间,
也
必须履
行职责,
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也确
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
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
/p>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
/p>
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
形,
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
出解决纠
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
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
、
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
一
)
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
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
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
安动态;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进行治安巡逻;发动
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
作。
(
二
)
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
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
三
)
刑事警察的职责
< br>
刑事警察简称
“
刑警
”
,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
/p>
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
化验员、
鉴
定员、
警犬训练员等。
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进行公开的、
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
揭露和
打击刑事犯罪;
运用公开管理手段、
秘密力量和群
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
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
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
防
范刑事犯罪活动。<
/p>
(
四
)
交通警察的职责
交通警察简称
“
交警
”
,是负责维护交通
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
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
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
交通事故;
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维护交通秩序,
保障交通
安全和道路畅通。
< br>(
五
)
外事警察的职责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对进出我国
(
边
)
境的外
国人
(
包括无国籍人
)
和我国公民进
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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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规,
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
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处
理;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
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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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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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保证国家法律的统
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
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
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
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
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
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
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
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 p>
提起抗诉。
(九)
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
错误决
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
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
察建议;
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
作;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
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
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
)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
指导全
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
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检察长;
建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
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
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
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
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
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
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
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四、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责任包括:
(
1
)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
第一审
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
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
2
)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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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
3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br>
(
4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提审
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
5
)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
6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
<
/p>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
12
项
:
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
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
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
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管理法制报刊;
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
(境
< br>外)律师机构;
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
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
事务;
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
业务,
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
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司法厅
(局)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