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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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
(
1981
年
6
月
2
日颁布
1981
年
6
月
2
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试行)》关于保护环境和自
然资源,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的要求,
为保护松花江流域的人民健康和生
态平衡,防治污染危
害,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松花江水系各干
流、
支流、
湖泊与水库等一切水域。
第三条
凡属松花江水系沿岸的厂矿企
事业单位,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大
力开展综合利用,
严格限制排
废量和物料流失,
认真治理“三废”。
除老
企业应分期、分批改造,增置处理设施外,新、改、扩建企业,必须严格
执行“三同
时”的规定,以便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本标准是制订松花江水系污染
物总量控制标准和主要污染排放标
准的依据。
第二章
水质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依据松花江水系环境、
现状、水体用途及控制目标,将水
体划分为五级:I级水、II级水、III级水、IV
级水和V级水。以
本流域内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最为有利的水质,
作为最高标准;
以对人
和其它生物不产生急性损害和明显为
最低标准。
依此,
制订水体环境质量
的
分级指标。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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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松花江水系各干、支流水体,
按保证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对环境
水质的客观需求,
在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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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内必须
努力消除污染,
改善水质,
达到
进级要
求。进级要求。进级的具体要求如表
2
。
第三章
水质监测
第七条
松花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应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
织城建、工交、农林、卫生、水产、水利、科研、部队
及大专院校等有关
部门和重点厂矿企业的监测力量,
建立健全环
境监测网,
定期将水质监测
结果汇总上报所在省环保局及松花江
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松花江流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其它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水质监
测项目和方法。应按(
80
)国环办字第
77
号文件《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
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环保、卫生、水产、工交
、农林、水利等部门,应在当地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环保部
门牵头,
协同监督有关企、
事业单位执行本
标准。
第十条
凡从事对水域有影响的生产建设、科学实验或其它有关活动,包
括大型水利、
水电工程在内,必须按规定在实验、设计、施工前提出环境
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