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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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2008
年
06
月
13
日
15
时
52
分
176
主题分类
:
食品医药
工商行政
“医疗器械”
“信用”
湖北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鄂食
药监函
[2008]205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
推进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秩序进一步规
范,保障
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
行)<
/p>
》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实守信意识,
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营造公平
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效能,保障产品质量,根据
《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p>
503
号)
、
《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
信息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
第
280
号)
、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
[2004
]454
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已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三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等级
的初审推荐、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
信息的管理。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
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采集信用信息应当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取;
(二)通过企业自报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三)依法从相关部门获取。
第五条
市、
州局结合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本规定划分的标准,
对辖区内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进
行推荐,
并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推荐资料报省局。
资料包括上
年度工作总结和《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表》
(见附件
)
。
第六条
企
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日常监管信息、质量反馈信息。
(一)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生
产范围、生产品种、企业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发证有效起止时间、变更、
换证
信息等。
(二)日常监管信息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
整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记
录。
(三)质量反馈信息包括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相关信息。如行
政处罚决定书、质量抽样记录、质量
公告、企业整改报告等。
第七条
各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保密,
不得擅自向第三方
泄露,采集人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合,
应当在通
报之日前
p>
30
日内向采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更正,并提供
有关资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
10
日内予以核实。
第九条
市、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信用信息资料和档案应当维护更新,
对企业已整改
的信息,要及时采集更新,并有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
p>
5
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终止生产或者关闭的,保留至缴
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
2
年。
第十条
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
,
利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
传,打造信用
品牌。
第十一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
应当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并作为依法监督的
重要依据。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和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原则:
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
主观过错的大小和日常监管
信息中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
。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分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守信等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
产的;<
/p>
(二)企业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记录、凭证真实可信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一年内企业未上过质量公告,且无因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
(五)企业发生变更及时申报或备案的;
(六)认真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职责的;
(七)
响应并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警示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的;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不在职在岗或擅自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