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认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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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认证如何办理
【篇一: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各方面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外文书使用的频率
也随之
增多,那么无论是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
国外使用,首先必须办妥涉外
公证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制度是
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
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国际交往的发
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
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
和要
求却不尽相同。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
< br>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
文书能为该国国
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
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
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
顺利流转和使用。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
或其他
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
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
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
“
签证
< br>”
。领事认证一般是由外交部及其派出机构,高等法院,驻外
使领馆等机构来完成。
外国的
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
(
如离婚意见书、授<
/p>
权委托书等
)
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
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
(
或
者有相同
职权的机构或个人
)
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p>
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
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
、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
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
律师做公证
(
包括查核和公证
)
,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
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
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
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
p>
(
香港
)
有限公<
/p>
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
、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
机关公证
;
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
核证后的法律律
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来源于
/html/cjwt/
【篇二:如何办理涉外诉讼中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文件公证认证
notarization and attestation of
documen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文
/
李新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p>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
证,在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
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
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
明了,但
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
司而言是公司的注
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
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
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
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
p>
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
/p>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
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
审、上诉、执行、再审
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
证
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
件。试想如果
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
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
及那
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 br>民事证据规则规定
“
域外形成的证据
”
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
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
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
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
区分,比如未注
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
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
是关
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
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
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
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
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
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
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
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再者,就文<
/p>
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
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
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
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
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碍。既然这样,还要
不要做公证?法律实
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
/p>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
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2007
年发布的《关于数
据电文
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
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
与上海市高级
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
律师也会要求
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
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
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
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
保证签
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
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二、公证词的内容
公证员对文件的什么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因各国公证法的不同
而有
所差异。看下公证员在所签署文件上写下的公证词就能发现这一点。
笔者没有看到过对此的统计,仅以个人见到过的公证认证文件来说。
对于委托书,公证员会写明,某某在我面前签字。对于证件的
复印
件,则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这两类文件的公证情况各国大致相同。
对于作为证据的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这就复
杂了,各国公证
员的做法不一致。就国内法院要求公证认证证据的目的而言,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