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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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0日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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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0日发(作者:马上)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2011-04-30 23:28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

< p>
调出单位


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


培养教育 情况和党组织意见等材料,


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


织,


由接收单位党组织进行研究,


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p>


了解其思想和各


方面情况,


并将其列入本 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进行教育培养。


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 面


培养考察,确定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接收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可与其户口所 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


定期汇报


自己的进步情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br>(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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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


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

< p>
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 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


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 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 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


对党的认识,不 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 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


的教育,


党的基本 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


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使他们懂


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 和权利,帮


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 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


取吸收他们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 训等方法,


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 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


求入党的积极分 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


教育的有关材料,

< br>转给


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 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


和党内外群众意 见的基础上,


经支委会


(


不设支委会的 支部大会


)


讨论同意,


可列为发展对象 。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 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


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 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


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


治情况。政治 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 p>
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


(


或不少于


四十个学时


)


。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 br>《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


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 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 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认真 了解被介绍


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 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


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


《入党志愿书》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


填 写的


《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 合格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


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


人履历,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 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与会党员


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 分的讨论,


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


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


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 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


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


工委,下同


)


审批 。









党总支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


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


分校党总支,


经县


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


需注明是授权的


)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 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 /p>


(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

< br>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 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


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 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上,


并向党委


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 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


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 p>


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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