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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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2011-04-30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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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
调出单位
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
培养教育
情况和党组织意见等材料,
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
织,
由接收单位党组织进行研究,
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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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其思想和各
方面情况,
并将其列入本
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进行教育培养。
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
面
培养考察,确定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接收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可与其户口所
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
定期汇报
自己的进步情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br>(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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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
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
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
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
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
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
对党的认识,不
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
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
的教育,
党的基本
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
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使他们懂
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
和权利,帮
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
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
取吸收他们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
训等方法,
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
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
求入党的积极分
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
教育的有关材料,
< br>转给
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
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
和党内外群众意
见的基础上,
经支委会
(
不设支委会的
支部大会
)
讨论同意,
可列为发展对象
。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
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
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
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
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
治情况。政治
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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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
(
或不少于
四十个学时
)
。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
< br>《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
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
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
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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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认真
了解被介绍
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
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
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
《入党志愿书》
,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
填
写的
《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
合格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
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
人履历,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
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与会党员
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
分的讨论,
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
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
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
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
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
工委,下同
)
审批
。
党总支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
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
分校党总支,
经县
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
需注明是授权的
)
。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
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
/p>
(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
< br>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
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
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
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上,
并向党委
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
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
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
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