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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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1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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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发(作者:恋老爷爷)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


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


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 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p>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 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T2260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



1986


1



500



1



100 0



1



20 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

< p>


2



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



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


、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 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 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


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 牢固,层高


2



20M


以上(含


2



20M


)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 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 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 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

< p>
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



01


㎡。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 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



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 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 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 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



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 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


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 口,


层高在


2.20m


以上的,


按其外墙


(不包括采光井、


防潮层及保护墙)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


利用吊脚做架空层,


有围护结构的,


按 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 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



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


2.20m

< p>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 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 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


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 ,


包括房屋占地面积、


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


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


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 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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