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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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特制定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
p>
.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二
.
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考勤
、休假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
定,公
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
35
小时,每月计薪<
/p>
天数为
21.75
天。
< br>
第三条
公司上班时间为:
9
:
00-17
:
00
,其中
11
< br>:
45-13
:
00
为就
餐、午休时间。
第四条
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固
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
特
殊岗位员工,
< br>经总经理审批后,
可以有条件地自行选择固定的工作作
息
时间以代替标准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下属的行政人事文员为公司考勤日常管理直接
责任人
。
其考勤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依据制度规范对全体员工打卡出<
/p>
勤情况进行监督;客观、准确记载考勤;办理各类请(销)假手续并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对考勤记录进行统计并向人事主管提供分析
< br>数据。
每天
9
点半前应对当日到
岗情况及前日出勤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汇总。
第六条
每月
26
日,由行政人事部下属行政人事文员对上个工作月
度(上
月
26
日——本月
25
日)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司各部门
及员工均有义务配合其统计工作,出示
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外出公干,
须征得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
行
政人事部行政文员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公司。
若无法在公司下班返
回公司,
应向行政人事文员提前告知后再行外出或于办事过程中电话
< br>告知。
第八条
迟到:超过上班时间
10
分钟仍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
一.员工当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无特殊事由且未履行临时请假手续迟到超过
60
分钟,按旷
工半天计算。
第九条
早退:提前于下班时间
p>
30
分钟内离岗者即为早退。
一
.
员工当月累计早退三次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
.
员工当月早退累计超过三次以上
者,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
算。
三
.
无特殊事由且未经履行临时请假
手续早退超过
60
分钟,
按
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条
旷工:
未按考勤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或请假
p>
申请未获批准即擅不到岗者即为旷工。此外下列行为也视为旷工
一
.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的;
二
.
员工在工作调派中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三
.
违反治安法律、法规被公安部门
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
纪致伤造成缺勤的;
四
.
非特殊事由或未经临时请假以致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
60
分钟的;
五
. <
/p>
当月迟到、早退超过
3
次,每
3
次计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相关罚责:
一
.
迟到及早退每次罚款
30
元;
月度迟到、
早退
次数达
3
次以
上(含)
,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月度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六次
以上(含)者,扣发
当月
50
%基本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br>
二
.
旷工除扣除缺勤当日薪
资(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
职务津
贴)÷
21.7
5
)外,另加罚款:旷工半日罚款
100
元;旷工一日罚款
200
元;
月度旷
工累计达两天以上
(含)
者,
扣发当月
50
%基本工资,
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月度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达到五天者(含)
,
公司将予以辞退
。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一条
请假管理办法:
一
.
员工申请各类假别(事、病、婚
、丧、产、年假)均须填
写《
请假申请表
》
(附件
1
)
,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行
政人事文员处留存。
二
.
请假时间不足
< br>3
天的,需提前
1
个工作日提交
申请,由部
门经理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三
.
请假时间达超过
3
天(含)的,需提前
1
周提
出申请,分
别由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
.
部门副经理以上(含)员工请假
均须分管领导、总经理审
批。
五
.
员工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且
无法提前申请时,需在当
日上班时间前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
假。
六
.
各类假别申请以半天为最小时间单位,申请者应于《请假
申请表》上注明请假时间,不足
半天的以半天计算。享受年假的员工
可优先以未休年假或调休冲抵事假、病假,应于《请
假申请表》上注
明。
七
.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休假有碍
于工作正常开展时,审批
者可不予准假、酌情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
八
.
8.
公司员工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到岗上班且无法亲自到公司
办理续假手续的,应以电
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续
假请求,
由行政人事
部指派工作人员代其办理审核手续。
待其休假结
束后应第一时间
至行政人事部补办续假手续。
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
续假未获批
准且未到岗者,
以旷工计。
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
除外。
第十二条
事假管理:
一
.
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本人处理,
按规定时间申请且经相关
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二
.
事假需提前一天至行政人事部办
理请假手续,如实填写请
假申请表,
并经部门经理、
分管领导及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
休假。
(
如遇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须在请假当日上班前向部门负责
人(分管)口头请假,于归岗
当日至行政人事部补办请假手续。
)否
则以旷工处理。
三
.
事假申请以天为时间单位,最少半天。
四
.
员工请事假将扣发告假期间的薪
金,事假期间薪金按基本
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津贴之和作为基数标准执行
,
即事假扣款=
(基
本工资
+
岗位工资<
/p>
+
职务津贴)÷
21.75
×事假天数;月度事假超过
5
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
五
.
事
假可用有效年假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基本薪
资(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
职务津贴)标准扣发
。
六
.
员
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30
天,
如有
超出,
视为员工自
动离职,
公司可依终
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确因特殊情况且由总经
理批准的不在此
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
一
.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要离岗
治疗休养而产生的休假,
即为病假。
二
.
员工申请病假除按规定履行相关
请假审批手续外,另需提
供二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和病假条,否则
请假
期间待遇均按事假标准计算。
三
.
公司正式员工自转正当月起,每
月享有一天的带薪病假,
超过一天的病假,病假期间的扣款按月度固定工资
70
%的标准予以
扣除,即病假扣款=(基本工资<
/p>
+
岗位工资
+
职
务津贴)÷
21.75
×
70%
×病假天数。月度病假累计达
7
天,扣发当月
绩效工资。
四
.
< br>如因病情突发无法预先办理病假审批手续的,可于病休当
日即时电话申请,
并于病假届满后携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和病假条等
至行政人事部办理销
假手续。
未能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的,
缺勤期间以
旷工计。
五
.
全年员工病假累计或连续达
30
天以上的,
相关待遇按医疗
期标准执行。
六
.
医疗期:
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p>
医疗期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计算
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
医疗期的期限: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
个月;
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6
个月。
2.
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按请假员工基本工
资
80%
的标准计发生
活费。
若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
公积金后剩余金额达不到武汉市当年
最低工资标准
80%
的,按当年度武汉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
80%
发放;
3.
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
行安排工作
的,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婚假管理:
一
.
公司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p>
(
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
)
结
婚
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二
.
公司员工符合晚婚年龄
(
女
23
周岁,男
p>
25
周岁
)
结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