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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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
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
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
2
条
原则
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
3.
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
管理相结合。
4.
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
3
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
2
章
公共假期规定
第
4
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日为员工正常休息日。
第
5
条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全年有薪节假日共
11
天:
1.<
/p>
元旦,放假
1
天(
1
月
1
日)
。
2.
春节,放假
3
天(除夕、初一、初二)
。
3.
清明节,放假
< br>1
天(清明)
。
p>
4.
劳动节,放假
1
天(
5
月
1
日)
。
5.
端午
节,放假
1
天(农历五月初五)
。
p>
6.
中秋节,放假
< br>1
天(农历八月十五)
。
p>
7.
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
第
6
条
公司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员
工工资报酬。
第
3
章
年休假
第
7
条
正式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
天数如下:
累计工龄
满
1
年未满
10
年
满
10
年未满
20
年
满
20
年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
8
条
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
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员工如
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 br>
第
9
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p>
1.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p>
个月以上的;
2.<
/p>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 br>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
月以上的;
3.
累计
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
1<
/p>
、
2
、
3
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
10
条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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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
12
月<
/p>
31
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
p>
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第
11
条
因工作需要,
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
有权对员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
可直
接对员工
的年休假做出安排。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5
天
10
天
15
天
第
4
章
病假(日历日)
第
12
条
员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按请假
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
13
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
工作年限按下表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病伤医
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
病假年限表
实际工作年限
能上岗。
第
5
章
事假(工作日)
第
15
条
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
由提出申请。
第
16
条
事假必须事前请准,
不得事后补请,
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按
旷工论处。
第
17
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
批手续。
第
6
章
婚假
(日历日)
第
18
条
正式职工初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周岁)可享受婚
假
3
天,晚婚初婚
者(指男满
25
周岁初婚者、女满
23
周岁初婚者)可享受
15
天晚婚
假(包含
3
天法定婚假)
。
再婚享受
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
19
条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
6
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
第
7
章
丧假
(日历日)
第
20
条
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死亡,可给予
3
天的丧假。
第
21
条
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
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
第
8<
/p>
章产假或看护假
(日历日)
第
22
条
正式女职工单胎顺产,可以享受产假
98
天(包括产前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指
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
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的增加产假
15
天。
第
23
条
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
引产的,
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
意见,给予
15
—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
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第
24
条
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
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
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
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
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
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
25
条
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
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
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
10
天的看护假。
第
26
条
正式职工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
照顾婴儿的,
经公司批准,
可请哺乳假至婴
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照事假处理。
第
27
条
正式女职工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
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
每次时间为一
小时(含
路途往返)
,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计酬参照产假处理。
本企业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5
年以上
5
年以下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20
年以上
病伤医疗期
3
个月
6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2
个月
18
个月
24
个月
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
6
个月
12
个月
12
个月
15
个月
18
个月
24
个月
30
个月
第
14
条
凡传染病患者,
在病愈返回工作时,
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
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