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专用条款部分
-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
以
有限公司
项目
工程《招标文件
》和该项目
施工图中各有关章节所列的标准、规范为准,
《技术
要求》若有未指明的标准、
规范,则采用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
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
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
发包人代表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
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
(
1
)设计的变更或
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
加、剔除或替代;
(
2
)工程技术要求和
/
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
3
)从现场清除由
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
4
)拆除和
/
或重新
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
5
)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
6
)凡与合同和
/
< br>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
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
的任何事宜。
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
人代表行使上
述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
1
)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
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
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
指令;
(
2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和申请;
< br>(
3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
4
)发出要求承
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
5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
6
)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
收报告;
(
7
)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8<
/p>
)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
p>
9
)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
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承包人在
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
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一旦
发包人代表未
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
批准或确认,
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
情
况通知发包人,
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
发包人未予追认的,
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
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在以下两者中
选择其一,
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
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
方相关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
告期、
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
术负责人、经济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查员等)及其专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预留签名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项目
经理证书从开工之日起由发包人保管至项目验收合格止。
上述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
上述人员时,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
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
调换和撤离,否则由承
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岗位,
不得另外承担其它工程
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撤回,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并且发包人
有权为
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如出现以下情形的,该成员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
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p>
1000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任用
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 br>
(1)
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造价
师认为无法胜任者,
包括:
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
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
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或项目
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者;<
/p>
(3)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
4
)施工
期间不听指挥调度
,影响恶劣;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
工种)
;
(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
合同约定天数的,
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00
元。
承包人确认本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管理,
项目经
理每周不少于
5
天、
每天
至少
8
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
且应根据发包
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
,如项
目经理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
金。
项目部班子成员每周不少于
5
天,
每天至少
8
小时在本项目
工程现场开展工
作,且参加每周召开的相关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
)
,如
项目部班子成员违反上述约定,
每发生一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500
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p>
(
提示: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有几个分
包项目就填写几个
)
分包项目名称: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名单
(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合
p>
同及社保证明)
:
所有分包项目不得再分包。
本工程除
上述拟定的分包项目以外,
其余部分原则上不得再分包,
如确需
分
包的或更换已经确定的分包单位时,
承包人须按照协议书第九
条
“承包人特别承
诺”中的约定,将分包的有关情况报发包人,
经发包人许可方可进行分包。分包
工程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
任。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分包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p>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
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劳动
合同、社保证明等)
。如经发包人
检查发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
可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要求承包人
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承包人应严格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
包商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但是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支付相应款
项,
而造成的工
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
如发包人接到分包商投诉上述问题,
发包人有
权直接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并保留直接
向分包商
支付该等款项的权利。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各主要单项工程工期要求一览表
<
/p>
工期节点进度(
提示
:
< br>项目必须按照计划认
真填写此进度表,
在工程的实际进展
中,
对
序号
工程项目内容
节点进行调整的,
p>
由承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
确认,例如签署纪要、联系单
)
备注
发包人
可根据
图纸到
位情况
< br>做书面
通知进
行调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
误,
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
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
0.1
%
或人民币金额为:
无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
/p>
无
%
p>
或
人
民
币
金
额
为
:
无
。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p>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
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如下:
承包人
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
2
)提供
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
1
)
p>
经合同双方商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
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
1
)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发包人有权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改
为委托承包人采购,由发包人指定采购
厂家、
承包人以自身名义
与采购厂家签订合同。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要求的品
种、规格
、型号、数量、质量等级进行采购,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至施工
现场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地点。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改为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
的,由承包人对该部分材
料的质量负责,
具体采购、
验收、
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中承
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相同。
发包人的指定及委托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质量应承
担的责任。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向承包人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
人在所供材料和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由承包
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材料、设备到货后,经发包人通知
,一律由承包人负责卸车、清点、移货
入库和现场转运及妥善保管。其相关费用,已包含
于合同价款中。
材料、设备到场后的检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货地点在工地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
(含承包人仓库和发包人仓库
)
。
货到工地如发包人通知货物卸放在施工现场或承包人仓库,
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共
同验收后交承包人看管和调用;
若施工现场或承包人仓库不具备卸车条件,
则货
运
至发包人仓库,
由承包人办理手续后到发包人仓库提取领用。
承
包人应当对发
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不符合
工程使用标准的,
应书面提出
意见,并拒绝使用。承包人疏于检
验的,造成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提示
:若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则写无。如有则必须列明详细清
单作为合同附件)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本工程除发包
人供应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人按下列程序采购:承
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在采购实
施的
10
日前制定采购计划(包括品种、规格、质
量、数量、单价、生产厂家等)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对采购计划进
行审核,
并确定需发包人认质认价
(认质认价的形式为:
p>
发包人参与招标或由发
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共同
确认)的材料及供应商。发包人认
质认价的,
发包人有权推荐供
应商参与竞争;
凡市场存在竞争的双方均不得指定
唯一生产厂或
供应商。
如双方对认质认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自行采购。
<
/p>
凡经发包人参与确定的材料及供应商,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进行变更。承包
< br>人不得借故刁难发包人参与确定的供应商,
不得为供应商供货设置障碍。
除此以
外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发包人有权
对任何材料品牌、
质量、
价格等提出要
求,承包人不得拒绝。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商信息、产
品合格证
、
质量检验证明、
质保书等资料报经工程师验收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有关规定应报经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的材料必
须在工程师监督下随
机采样并送有资质的单位检验)
,
符合投标书要求,
质量检验合格、
产品合格证、
质保书等证件齐全的材料,
方可用于本工程。
< br>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具体程序、
核价、
验收程序可由发包人
另行规定。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检验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p>
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验收应视为一种监督性质的验收,不能免除承
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
若工程质量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
/p>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
(<
/p>
3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 br>(
1
)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
p>
1
)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
1
)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
2
p>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
3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
4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提
示:
请根据情况另行约定。
)
(
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
6
p>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
7
p>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
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由承
包人负责上述内容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提示:如上述
8.1
条中的工作需要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需要填写,如无则填写无)
。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发包人将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应要求:由发
包人在厂区内提供电源和水源接口,
承包人在发包
人监审下装表计量、
结算,
接
受发包人
表差分摊,水电费可由发包人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售价按月计收,
直接从工程款中扣
除。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
交的主要单项工程、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
份
数和
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
间:
。
(2)
应提供计划、
报表的名称及完
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总进度计划
,
每月
25
日前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一式三份,发包人收到后
,
3
日内审核完毕,
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
(提示:请根据需要调整。
)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
由承包人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9.1
款第(
3
)条。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 br>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
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
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p>
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
(6)
已完工程
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
包
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 br>承包人
自费予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