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律安全知识
雅鲁藏布大峡谷教案-户口登记
小学生法律安全知识
前言
本文将从小学生必须了解的日常
安全认知及相关法律学习
2
大部分对主题内容进行介
绍。
正文
第一部分:日常安全认知
一、学校上课需要注意什么
1
、公共设施使用安全
(
1
)禁止爬窗、趴树、趴栏杆
(
2
)使用体育器械时,一定要
按照使用说明操作
(
3
)需要安全使用插座,禁止使用高压电器
(
4
)上洗手间,要注意防滑
2
、安全上下楼梯
< br>(
1
)上下楼梯时,一律靠楼梯的右边行走,前后保持一
定距离,不要跑跳,
不要嬉戏打闹,
不要前推后拥
(
2
)人多拥挤时,要靠
墙或扶手漫步前行
(
3
)禁止绕过护手往楼下探;禁止攀爬扶手;禁止利用扶手做危险动作
3
、在走廊和教室的安全
(
1
)在走廊和教室休息时,不要将上半身探出栏
杆和窗户,更不要攀爬
(
2
)
p>
在走廊上行走时,要轻声慢步,不要大声喧哗,不要跑。不要借助栏杆或窗户做健身
动作,更不要用身体、四肢冲撞栏杆
(
3
)不要在走廊内追逐打闹和做游戏
(
4
)不要从走廊和窗口向楼下扔任何东西<
/p>
(
5
)注意室
内用电安全
,
不随便触摸电源插座
二、上下学过马路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
、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
的危险。
2
、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
,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
、如果是几
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
、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
、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
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
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
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
、未满
12
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三、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
、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
、
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
会污染环境,
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
车辆,
发
生危险。
< br>3
、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
、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
、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
可以下车。
四、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p>
1
、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
、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
、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
里。
4
、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
、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第二部分:安全相关法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1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
的指挥。
4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
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
示警示。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
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
设置提示标志。
7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
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在道路中
间通行,
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9
、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10
、车辆、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
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
挥通行;在没有
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
1
、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
乘坐人员
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
当按规定戴
安全头盔。
12
、警车、消防车、救
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3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4
、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p>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
横道,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
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
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
通过。
15
、行人不得跨越、
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其他行为。
16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
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
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
职责的人带领。
17
、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
驶的行为。
18
、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
举报。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
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
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3<
/p>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
/p>
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4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5
、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
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br>(2)
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
学生
< br>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
未成年学生
的身体状况、行为、
情绪等
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
职责的;
(5)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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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
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
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
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在放学后、节假日
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
)
其他在学校管
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
1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
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
< br>、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
< br>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
者向有关部
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