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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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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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发(作者:霸气爷们波)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p>


,


依法管理



的 方



,


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 br>,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 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 p>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

< p>
非学历教育学校


(


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


应有正确的办学


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尊重教育规律< /p>


,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br>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


的教育需求


,

< br>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生均占地面积1


6

< p>
平方米以上


,


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20


0米以上


,


且具有场地自 有


使用权。




(二


)


生均建筑面积


7


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


宿舍 和食堂等。




(


三)


100


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 br>




(四


)



1


21


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1


/


101


/


10


< br>(五


)


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 、美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


室等设施、设备。




(



)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的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



(



)


生均占 地面积


18


平方米以上


,


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且具有场地自有使


用权。




(


二)生均建筑面积


9


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 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


宿舍和食堂等。




(三)


200


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



)



1


:1


6


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 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


)


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 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


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


生均 占地面积


40


平方米以上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400


米以上。




(


二)生均建筑面积


16


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


生宿舍和食堂等。




(


三)


300


万元以上的开 办资金。



2


/


102


/


10



(



)



1



12 .


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





(



)


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 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


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



)


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


总用地不少于4


0000


平方


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


3


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 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


0


0米以

上。




(二)建筑规划面 积不少于


240



0

< br>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


2


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


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


三)


30


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



)


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


1:20,


一般不少于 6


0



,


具有 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


,



业教 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


5



% ,


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


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


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


人。




(



)


与专业 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


,


工科类专业和


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300


0元


,


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 /p>


5


00


元。




(六)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



)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



3


/


103


/


10




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


50


0


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 有的教学设施、仪器


设备、图书资料等。





2.


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


:



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


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8


0 0平方米;


经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


(


以下简称



市内各区


”)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


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4


< br>0


平方米;经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设立 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


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



0


平方米。

< br>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


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 p>



(



)


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


经市教育局审批、< /p>


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开办资金应不少



150


万元;经市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 育学校


,


开办资金应不少于8


0


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


开办资金应不少



50

< p>
万元。




(



)


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 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职员


工一般不得少于< /p>


10


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


5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低于教师总


数的


50%)


,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举办以幼儿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 br>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招收对象年龄须为


3


周岁以上


;




2


. 培训内容应为艺术、外语、语言、计算机等;




3.


培训时间应为计时性的;



4


/


104


/


10


< br>4.


校舍、


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 的一般要求外,


还应符合幼儿身心


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安全的要 求。




5.

< br>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


,

< p>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办学思想端 正


,


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必要时举办者须

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拟申办学校的开办资金额,< /p>


并签订担


保协议,


出具担保人的法人资格 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


,


应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 整体规划,并依据拟设学校所在地


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等因素设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消


防、房屋质量 安全和采光等要求


;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 展和学生身心


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宾馆、宿舍、饭店、


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 场所;


利用


小区公建房屋办学


,


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校舍如为租赁,


租 赁期限应不低于


3



,


并按照城市房屋租


赁的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办学


,


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 地办学。



5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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