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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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
1
章总则
第
101
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
创
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
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
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
103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
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p>
第
104
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
经济技术的发
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
第<
/p>
105
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 br>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
2
p>
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21
校址选择
第
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地势
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
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
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与机动
车
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当小于
80
时
,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
/p>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p>
。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
&
;
第
221
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
划至绿
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
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
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
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
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
222
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
多少确
定。
小学不宜大于
08
< br>;中学不宜大于
09
;中师、幼师不宜大于
07
。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
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
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
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
223
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32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332
。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学校田径运动场
尺寸
表
223
学校类型小学中学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跑道类型环形跑
道
200
直跑道长二组
60
二组
100
二组
100
二组
p>
100
注
p>
①
中学学生人数在
900
< br>人以下时,宜采用
250
环形跑道学生人数在
1200-1500
人时,宜采用
300
环形跑道。
p>
②
直跑道每组按
6
条计算。
③
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
因用地确有困难,
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
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
60<
/p>
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
100
直跑道
。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
224
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
每学生
22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052
。
23
总平面布局
第
231
条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
232
条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
场
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
扰。
第
< br>233
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
2
34
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
置。
第
235
条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
过
300
辆的道路。
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
。
&
;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
。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
。
第
237
条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
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
临近建筑物。
第
3
p>
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
面布置
第
311
条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
根据学
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
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
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
体育器材室
、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
312
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
313
条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
联系方便和有利于<
/p>
疏散。
32
普通教室
第
321
条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
/p>
850
,中学不宜小于
900
;纵向走道
宽度均不应小于
550
。
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
于
120
。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
p>
30°
。
三、
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
平距离不宜小于
2000
;
教室最后<
/p>
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
8000
,
中学不宜大于
8500
。
教室
后部应设置不小于
600
的横向走道。
第
322
条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
广
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
3
23
条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
1000
,宽度小学不宜小于
3600
,中学不
宜小于
4000
。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
800
~
900
;中学宜为
1000
~
1100
。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
324
条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
,宽度不应小
于
650
,高
度宜为
200
。
33
实验室
第
331
条
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
室三种类型。
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
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
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
兼用。
第
332
条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
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
于
600
;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
600
。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
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
750
;实验
桌
宽度不宜小于
900
。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
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
600
;实验
桌
宽度不宜小于
1250
。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
2400
,宽不宜小于
600
。
第
333
条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500
,
边座的学
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
30°
。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
1200
;
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
大
于
11000
。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
操作时,不应小于
600
;四人双侧
操
作时,不应小于
1300
;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
p>
1500
。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
600
。
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
900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
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
不应小于
550
。
< br>第
334
条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
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
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
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
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
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
335
条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
演示
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
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
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
120
。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
距不应
小于
850
。
< br>
每个座位宽度宜为
500
。
第
336
条
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
附属用房。
< br>
第
337
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
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
300
。
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
实验
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
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
至
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